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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前请准备好您的身份证,银行借记卡。
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请在自愿申请开立账户前,认真阅读《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协议》及《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点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签署《用户注册协议》”后即视为已经知晓并确认了解权益产品的投资风险,同意接受上述协议的所有内容和条款,协议文本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产品(以下简称“权益产品”)的投资风险,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甘肃股交中心”)特为您提供此份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系列重要提示
甘肃股交中心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如投资者接受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权益产品投资、交易的全部风险。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已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甘肃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本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一) 风险提示
一、重要提示
1、甘肃股交中心对融资项目的受理并不表示甘肃股交中心对发行人融资项目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2.甘肃股交中心由挂牌企业、权益产品发行人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披露负责。甘肃股交中心指导其进行信息披露,但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责任。
3.您在参与投资业务时,须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甘肃股交中心不以任何方式向您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风险揭示
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的投资者,除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企业风险:挂牌企业或发行人分布于全省范围,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解散或破产,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2、信息风险:挂牌企业或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投资者不应完全依赖其所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或交易决策,并应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责任自负承诺函
本人(即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合法投资资格
1、本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情形;
2、本人提交的所有身份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本人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承担投资风险能力
1、本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甘肃股交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
2、本人在进行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前,已经对甘肃股交中心的各项规则、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知悉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已充分理解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责任自负”的含义。本人确认: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无论盈利或亏损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3、本人因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的亏损,或委托他人代理操作可能造成的损失,都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行为指引
1、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应当根据相关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甘肃股交中心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供资信状况,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个人信息。
3、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投资者在甘肃股交中心委托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时,应当仔细办理委托手续,慎重签署委托凭证。
5、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投资。
6、投资者应当知晓权益产品信息披露渠道,仔细了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刊内容,特别是可能对权益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
7、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8、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禁止的权益产品投资和交易行为。
9、投资者发生异常行为,甘肃股交中心有权分别采取劝规批评、警告、取消投资资格等措施。
10、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甘肃股交中心和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度进行的调查取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协议
甲方: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投资者
依据法律法规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进行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合法的产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产品的情形;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或证件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4.乙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
5.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实施客户产品登记托管及结算资金存管;
2.甲方能够为乙方的产品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是一个提供产品交易的公共场所,为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4.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乙方提供产品服务。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乙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乙方进行资金、产品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乙方买入的产品;
4.接受乙方对其委托、成交记录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产品账户内的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账户
第四条 账户是由乙方在甲方开立并专门用于乙方的产品买卖,甲方通过该账户对乙方的产品买卖进行前端管理,进行清算交收。
第五条 乙方开立账户须出示下列证件(网上开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由于乙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开立账户后,须在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结算资金。
第七条 乙方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若乙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八章办理。
第八条 乙方的产品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 乙方开设账户时,应设置密码。乙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乙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自其账户回到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乙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乙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甲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甲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乙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件和乙方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受理乙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甲方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甲方买卖产品,可以采取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 乙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甲方发出,但乙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乙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乙方各项交易费用,并在乙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 甲方对根据乙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委托成交与否以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甲方接受乙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股权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 乙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股权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现金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甲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 乙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乙方的正常交易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乙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2.交易开始时,乙方发现产品余额有异常;
3.乙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密码。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乙方参考,乙方对其全部产品成交记录的查询及资金和产品余额对账均以甲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乙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甲方无法执行乙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乙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质询。
乙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质询的,视同乙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四章 网上委托
第二十四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委托系统向乙方提供用于下达产品交易指令的一种服务方式。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乙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乙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产品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乙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乙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甲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乙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乙方通过网上产品委托系统进行产品交易时,乙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甲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乙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乙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乙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甲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过户,使乙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乙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乙方在使用甲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完成甲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载、安装。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密码是网上产品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依据。
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网上交易密码如果泄露或遗忘,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甲方修改或重置。因乙方保管本人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甲方提供的或甲方指定站点下载的。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密码、资金账号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可开通柜台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甲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一条 乙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甲方有权暂时冻结乙方的网上委托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乙方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申请解冻,甲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乙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当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的网上委托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通过互联网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业务品种时,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甲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乙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乙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列示的网上交易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三章的约定。
第五章 变更、终止
第三十八条 当乙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当乙方一般资料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或在网上交易系统自行变更。
乙方一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除非乙方有未履行交易过户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甲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办理资金账户销户业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乙方的产品买卖资格或暂停乙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乙方违反产品交易规则,通过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甲方终止乙方的产品买卖资格,需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产品买卖资格通知后,应到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乙方收到甲方终止产品买卖资格通知至乙方销户手续期间,甲方不接受除卖出乙方持有产品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三条 乙方买卖产品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产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产品,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指令。乙方资金或产品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乙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乙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产品的归还责任。甲方可对乙方的资金和产品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四条 乙方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甲方交纳佣金、结算费及交易费。
第四十五条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产品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等)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甲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乙方资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件、账户卡,因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变造)账户卡给乙方造成损失,除非甲方有过错,否则应由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侵权方追偿。
第四十八条 当乙方遗失身份证件、账户卡时,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甲方只接受乙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产品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甲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五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因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如出现涉及乙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甲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司法机关的裁决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三十日内协商未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机构客户
第五十五条 当乙方是机构投资者时,开设资金账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供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提交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3. 设置密码。
由于乙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不实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乙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十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销户申请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
甲方根据前款规定指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前履行有关程序。
第五十九条 乙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甲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条 甲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乙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的约定外,可以使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 ;公告通知在甲方公告(公告内容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及乙方网站或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甲方业务规则及细则。
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
甲方: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和甲方签署的《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就网上交易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乙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一、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投资者账号及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三、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产品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四、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五、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乙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产品交易系统通过互联网,向乙方提供用于下达产品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乙方为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及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开户的投资者。
第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乙方办理网上委托后,只可操作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产品的委托。
第六条 乙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或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站点下载的。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网上委托申请,甲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乙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八条 凡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凡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成交后所产生的电子协议,均视为乙方亲自签署的合法电子合同。
第十条 甲方建议乙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乙方可采用上述方式下达委托。除柜台交易方式以外,乙方使用其他替代委托交易方式的,必须已向甲方申请开通。
第十一条 乙方不能扩散通过甲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甲方提供的相关产品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乙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当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一、十二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网上委托有效期与柜台委托一致。
第十五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含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甲乙双方的产品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二、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三、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